第 1 条 适用范围适用性
第 2 条 转让
2.2.所有转让协议均由 Advocatenkantoor Der Bedrosian 独家接受和执行。荷兰民法典》第 7:404 和 7:407 (2) 条的适用范围除外。
2.3.如果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为保证协议的正常执行,有必要对工作内容进行更改或补充, 双方将及时并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对任务进行相应的调整。
2.4.在执行委托期间,如果德贝德罗西安律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另一名律师可以(也可以)接手部分工作或案件的处理。客户声明对此不持异议。
2.5.如果德贝德罗先律师事务所认为有利于协议的正常履行,则有权选择由第三方完成工作。
2.6.双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终止协议,并立即生效。
第 3 条 执行命令的费用
3.1.如果有必要聘请法警和/或律师,他们的工作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3.2.如果以委托人名义进行的诉讼败诉,委托人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其被判定应支付的法律费用;
3.3.如果客户根据《法律援助委员会法》在资助法律援助的基础上提起诉讼,他有义务支付法庭费用、证人和专家听证费用以及任何程序性费用指令。他还应向律师支付(法律援助委员会确定的)自己的分担费用。
3.4.在向德贝德罗西安律师事务所支付了法律援助委员会确定的自有捐款或第一笔预付款之后,该律师事务所的活动方可开始。
3.5.客户指示并授权 Der Bedrosian 律师事务所在履行其作为签约方的职责时,可以做或不做其认为履行这些职责所需或必要的任何事情。本授权书包括为客户的利益和风险签订协议,明确包括签订和解协议。
3.6.客户应确保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提供德贝德罗先律师事务所指出的或客户有理由理解的、为执行协议所必需的所有信息。
3.7.如未及时向本所提供上段所述的执行协议所需的信息,德贝德罗先律师事务所有权中止执行协议,并/或按照通常的费率向客户收取因延迟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4.费用
4.1.就完成任务而言,客户应支付酬金加上已纳税和未纳税的支出、营业税(21%)和办公费用(5%)。
4.2.如果订单的执行期较长,所完成的工作应按中期收费。
4.3.Advocatenkantoor Der Bedrosian 律师事务所始终有权要求客户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将从最终发票中抵扣。如果客户未能根据《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6.3 条的规定及时支付(预付款)发票,Advocatenkantoor Der Bedrosian 律师事务所有权暂停所执行的工作。
4.4 如果变更或增加任务会产生经济后果,德贝德罗先律师事务所将提前通知客户。
4.5.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可就商定的工作商定一个固定费用。
4.6.如果没有商定固定酬金,酬金将根据实际工作时数确定。
4.7 诉讼期限或咨询期限的风险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内容,德贝德罗先律师事务所可以不按工作时间计费。
4.8.成本估算和收费协议不含增值税和办公费用。
4.9.除非双方在这方面另有约定,否则应定期或在工作完成后向客户收取费用(如有必要),外加经与客户协商后聘用的第三方的付款和/或发票。
4.10.Der Bedrosian 律师事务所有权在每年 1 月 1 日调整和适用该费用。
5.补贴法律援助
5.1.对于在法定法律援助补贴制度(补充)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委托人不欠前段规定的律师费。取而代之的是由法律援助委员会确定的客户自付部分,该自付部分将根据客户(及其伴侣)在基准年(=申请年减二)的收入和资产情况确定。
5.2.在签订第一份协议时,德贝德罗西安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客户提供的财务信息,考虑客户是否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补贴。委托人对所提供信息(口头)的准确性负责。如有疑问,为谨慎起见,仍需提供补充资料。
5.3.如果客户的财务状况在临时或后续协议中发生变化,即客户仍认为自己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补贴,则客户有义务立即向律师报告。
5.4.只要法律援助委员会未发出追加通知,律师始终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数额将由有关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5.5.法庭费用或常设收费、证人和鉴定人费用、公共登记册摘录、电报、国际电传、国际传真、国际电话和点名电话费用不属于法律援助委员会增列的费用范围,将向客户收取。
5.6.增加的费用只涉及律师自申请之日起所做的工作。律师之前完成的工作将根据前一条的规定向客户收取费用。
6.付款
6.1.客户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 14 天内将款项汇入德贝德罗先律师事务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6.2.对于联合订单,客户对发票金额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6.3.如果德贝德罗西安律师事务所被迫采取司法外措施收取发票,所有相关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6.4.付款不得有折扣或抵消。不允许延期付款。
6.5.在 14 天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客户应承担违约责任,客户应按照《荷兰民法典》第 6:119(a) 条的规定支付法定(商业)利息,外加应付金额的 1.5 %,恕不另行通知。
6.6.如果客户无法在第一款所述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全额)应付款项,则应在付款期限届满前要求作出付款安排,并说明理由。如果 Der Bedrosian 律师事务所同意付款安排,则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客户必须准时遵守付款安排,否则将被没收应付款项。
6.7.收到的付款应首先从第 6.5 条所述费用中扣除,然后从应计利息中扣除,最后明确不从清算的诉讼费用中扣除,最后从本金中扣除。
6.8.在客户清算、(濒临)破产或暂停付款的情况下,客户的义务应立即全部到期并支付。
7.违约情况下的追偿和停工
7.1.如果客户不履行对德贝德罗西安律师事务所的一项或多项义务,为获得庭外清偿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应由客户承担,这些费用应至少达到索赔额的 15%,最低为 150.00 欧元。
7.2.获得法外清偿的合理费用还包括 Der Bedrosian 律师事务所本身开展的(收款)活动,包括发送催款函、(通过电话)传唤付款以及可能的付款安排。
7.3.如果客户拖欠款项,除了可以采取前几段所述的收款措施外,有关律师还有权为了客户的利益暂停其活动。有关律师只有在事先通知客户并给予客户短时间仍可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有权使用这一中止权。上述短暂期限的长短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相关律师不对客户因上述暂停活动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7.4.在全额付款之前,Advocatenkantoor Der Bedrosian 有权保留所有文件,包括与未付发票无关的协议相关的文件。
8.广告
8.1.与发票有关的投诉必须在发票日期后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无效。
8.2.对协议履行情况的投诉必须在发现缺陷后三十天内或最迟在有关订单完成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被没收。
9.责任
9.1.Advocatenkantoor Der Bedrosian 不对因依赖客户提供的不正确和/或不完整信息而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承担责任。
9.2.Advocatenkantoor Der Bedrosian 不对因客户未能按时支付公司发票而导致的客户活动中止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9.3.第三方不得从工作内容中获得任何权利。如果第三方声称由于 Advocatenkantoor Der Bedrosian 代表客户开展的活动或与之相关的活动而遭受损失,则客户应向 Advocatenkantoor Der Bedrosian 做出赔偿。
9.4.Advocatenkantoor Der Bedrosian 对因执行任务而造成的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所承担的责任始终限于责任保险在相关情况下给予索赔的金额,再加上相关保单下的自负金额。
9.5.Advocatenkantoor Der Bedrosian 在选择第三方时必须慎重。Advocatenkantoor Der Bedrosian 不对这些第三方的任何缺陷承担责任,并有权在不事先与客户协商的情况下,代表客户接受其所聘用的第三方的任何责任限制。
9.6.客户授权德贝德罗先律师事务所向第三方提供其在关系管理中有用和/或必要的数据。
9.7.Advocatenkantoor Der Bedrosian 对间接损失和/或后果性损失和/或交易损失概不负责。
9.8.记录保留义务:如果客户没有收回记录,则记录将保留至关闭记录之日起不超过 5 年,之后将以谨慎的方式销毁。
9.9.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对德贝德罗先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力--无论以何种名义--均应在当事人意识到或有理由意识到这些权利和权力的存在之时起一年后失效。
10.交流
10.1 客户授权德贝德罗西安律师事务所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与客户和第三方进行联系,但客户须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信息的保密性是无法保证的。
11.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11.1.Advocatenkantoor Der Bedrosian 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协议均受荷兰法律管辖。
11.2.双方之间因该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只能提交阿尔梅勒主管法院解决。